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方向調整,這是中國政府多年前就確立的改革目標。如何匯總家庭各項收入信息、如何抵扣,問題待解。學者提出,這一變革對于收入信息的獲取提出更高要求,考慮到征管成本,稅制設計不宜過于復雜。
9月4日,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接受新華社等媒體采訪時提及個稅改革。他表示,對于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征收方式,納稅覆蓋面將會擴大,抵扣因素也擴大,計算相對公平。
學者認為,引入綜合征收,可加強對收入來源廣的高收入人群征管,引入抵扣因素,可降低納稅人部分負擔,增加稅制的公平性。
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根據所獲收入的不同性質,實行分類征收模式,收入劃分成為11個項目,不同項目的收入適用于個人所得稅法中不同的處理方法。
綜合征收模式則是對個人的全部收入綜合分析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模式是將兩者結合,具體路徑設計各國有別,大致是先對不同所得按分類模式預征,從源泉課征,最終在匯總納稅人全年各種所得后,根據相應的扣除因素,計算出全年應納稅額,進行多退少補。
在目前個稅分類征收模式中,工薪階層成為個稅重要的稅源,工資薪金發(fā)放環(huán)節(jié)實行的是代扣代繳制,確保了稅收的有效征管。而高收入者收入來源分散,工薪所得并非大頭,分類征收為這類人群提供了較大的避稅空間,公平原則難以體現。
未來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征收方式調整,要匯總個人各項收入來源,稅務部門必須加強與銀行、公安、工商、海關等各個部門的信息資源共享,健全稅務部門對個人所得的信息收集和核查能力,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和收入檔案數據庫,尤其是加強對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情況監(jiān)管。目前歷次個人所得稅制調整都集中在工資薪金項目免征額的提高,這個操作工作相對容易。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對財新記者表示,理論上按家庭綜合征稅更公平,重要的前提就是信息共享,目前中國納稅信息嚴重不對稱、不透明。綜合征收下,家庭收入有哪些,要負擔什么,都要搞清楚,貿然地去征,就可能亂抵扣,誰有關系就可以扣的多,交的少。
新的征收方式還必須結合一定的抵扣因素。樓繼偉提到,如果個稅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征收方式調整,會有扣除因素,如贍養(yǎng)因素、住房按揭貸款等都要計算進去。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zhàn)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對財新記者表示,引入差別扣除,要考慮到征管成本問題,可以先引入大家比較關心的,例如撫養(yǎng)扣除、殘疾人扣除的成本較低,而贍養(yǎng)扣除、醫(yī)療扣除的征管成本相對較高。“撫養(yǎng)扣除,孩子從零歲到18歲之間,這個可以定額扣,相對好界定。贍養(yǎng)因素現在很難明確,父母退休后有無退休金、金額多少,差異較大。”
關于購房發(fā)生的貸款利息支出和房租支出,張斌表示該項目前也很難界定,如是否需要規(guī)定一個扣除的上限,抵扣的條件和憑證如何規(guī)范等。
劉尚希表示,個稅要引入扣除項目,并非越多越好,過分強調公平,不同家庭的情況都要搞清楚,稅制便會復雜化,不僅納稅人搞不明白,征管成本也過高。他強調,稅制越簡單,逃稅的空間才越小。
財經戰(zhàn)略研究院曾設計了一套中國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改革的漸進式方案。張斌對財新記者表示,中國現在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已經有了自行申報制度,初始階段可以借助這個平臺,在現有自行申報基礎上實施綜合計征,暫不實行以家庭為單位的申報。
他提出,納稅人獲得收入時,繼續(xù)分類征收扣繳,這為預繳稅款,若全年所得超過12萬元,年終根據所有收入匯總之后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附:現行個稅劃分的11項收入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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