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
一、法律職業知識點
(一)法律職業的基本特點
法律職業是一種專門的行業,法律職業是與法律打交道的職業,是以法律為出發點、為歸宿的職業。
例:張三在人民法院工作,李四在人民檢察院工作,他們所從事的職業(CD)
A.是法律職業
B.不是法律職業
C.可能是法律職業
D.可能不是法律職業
(二)如何理解法律思維
法律思維的基本特點:
第一,法律思維是一種理性的思維,它反對動不動就講暴力;
第二,法律思維講邏輯關系,它反對紊亂的思維;
第三,法律思維也是一種以法律為對象的思維。
二、法的現象與法的本質
(一)迄今為止在法的研究中存在三種基本的方法和思路
1.注重從法本身來研究法
如研究法的本質、淵源等。(實證法學派)
2.從法的外部觀察法、研究法
如研究法的正義、理性、良惡等等。(價值論法學)
3.把法置于社會整體中,把其看作整個社會鏈條中的一個環節,從法同其它社會現象、社會環節關聯的角度來研究法
如研究法與經濟、文化、政治的關系等等。(社會法學派)
(二)如何理解法的現象與法的本質
法的現象是可以為我們所直接感知及觸摸的法的外部的種種表象。
法的本質是包含在法內部的、深處的一種雖然看不見、但卻真實存在的、規定著法基本走向的一種關鍵性要素。
(三)法的本質主要體現(重要考點)
1.法具有正式性
即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代表國家而存在和運行的。
2. 法具有階級性,法首先和主要是體現在國家和社會生活當中占據主導地位的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3.法具有客觀性。
三、法的特征
(一)法是調整主體行為的社會規范
1.法是一種規范,即一種標準、一種尺寸,是我們這些主體都要遵照執行的,屬于制度規范。
2.法不是一般的社會規范,它是專門調整主體行為的社會規范。
3.不是所有的行為問題都是法要解決的。
(二)法是由公共權力機構制定或認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范
1.法的產生是基于制定或認可兩種途徑
所謂制定是指生活當中本來沒有的規范,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通過有關程序把這種規范創造出來從而產生新的法律,稱為制定。如制定《反分裂國家法》。
所謂認可是指生活當中本來就已有這種規范,但此種規范沒有法律效力,有權力的國家機關加以選擇,對其賦予法的效力,使之進入法,成為法的組成部分。
2.法是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范
法在我國由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一些具體的形式表現出來,而且在憲法、法律、法規中又以具體的條文表現出來。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
法的普遍性有三種具體的表現:普遍的有效性;平等性;一致性。
注意:不是所有的法都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四)法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社會規范
(五)法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通過法律程序保證實現的社會規范(法和其他社會規范最大的區別)
1.法與其它社會規范的區別不在于有無強制性,而在于有什么樣的強制性,即所有的規范都是有強制力的,強制力不是法所特有的。
2.法的強制力的實現是不以被強制者的認同為轉移的。
3.法的強制不是隨意性的強制,而是有嚴格程序加以規范的強制。
四、法的作用(重要考點)
1.法的規范作用的五種體現(考試重點)
指引作用、評價作用、預測作用、教育作用和強制作用。
2.法的社會作用
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法具有政治職能的作用;二是法具有社會公共職能。
注意:法的作用不是萬能的。其作用范圍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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